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河北省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民用建筑裝飾裝修行為,加強民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管理體制、安全責任、分類管理、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做出更明確的規定。明確了民用建筑裝飾裝修監管主體、行為主體責任范圍。建立“鄉鎮吹哨,部門報到”監管體制,明確了住建部門、鄉鎮、街道等各級各類監督管理主體職責,建立建筑裝飾裝修登記管理制度和常態化巡查發現機制,規定裝修人是建筑裝飾裝修安全的責任人,承擔裝飾裝修安全主體責任,實施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與裝修人的約定或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裝飾裝修項目分散、量大面廣、隱蔽性強問題,《規定》實行分類管理。限額以上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不得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限額以下公共建筑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筑,涉及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人在開工前,應按要求將相關材料報送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裝修人應按規定告知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嚴防“一戶砸墻,全樓遭殃”事件發生,《規定》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不得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擴大住宅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對核查發現在裝飾裝修過程中違法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行為的,責令裝修人、施工人員立即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進行處罰。裝修人、施工人員拒不配合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切實增強法規剛性約束,嚴厲懲戒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
《規定》還針對裝飾裝修中涉及拆改燃氣設施、動用明火或焊接作業等增加安全隱患或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全方位、多角度加強裝飾裝修活動安全管理。(齊朝陽)